進入離婚程序之後,子女事宜將會是主體離婚訴訟之後的重大決策項目。
1. 管養權/撫養權(Custody) 管養權的主要功能為監管子女的權力,包含子女的重要決策(可參閱上週文章: 「共享」親職) 法庭主要判出單獨/共同管養權,而考慮的原則是以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此原則所衍生出就是雙親狀況、子女的兄弟姊妹和子女個人狀況(意願、學校、健康、與家庭關係、等等),而多項因素均會納入法庭的評估之中,法官會選取適合案件的因素作出判決。 (需注意的是,單獨管養權並不完全代表其中一方不用咨詢對方便作出決定,但需「充分及合理地考慮」對方想法)
2. 照顧及管束(Care and Control)與同住權(Residing) 管束及控制的權利是以日常生活管理為重,所指的是種種在照顧上的幫助與支援,有大多數判決中也會傾向給予同住一方,但假如雙方有能力和動機提升子女日常照顧水平,法庭亦會考慮共同管束及控制,同住權判予其中一方。
3. 探視權 (Access) a. 日間探視 法庭主要判出以實際時間而定的日間探視,特別是在每週及雙方協議之下(假期及某特殊日子)的日子,雙方便會根據法庭的判令下自行協調/社工協助下進行交接。 b. 留宿探視 與日間探視一樣,是以具體的時間作標準(恆常日子、假期及某特殊日子),雙方需要協調交接情況。 [備註: 探視安排可因應雙方及子女情況作出調整,但必須就更改事項達成共識]
以上為法庭主要處理的子女事宜,從在眾多案例中,法庭看重的是父母在離婚後的協作空間。相反,法庭明白父/母的權力爭奪對子女未來的福祉是有損無益的,不只深化仇恨,也加劇日後的衝突。 假若雙方焦點能夠放回子女的幸福,作出改變和讓步,也許過住的尖角能漸漸撫平,步向復「圓」。
參考來源: 家庭社區法網:https://bit.ly/35fr6tx 關於獨有管養權和共同管養權的最新司法發展:https://bit.ly/2RJsfFO
如果十歲以上子女想跟其中一方,是不是一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