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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養心法

Updated: Nov 24, 2020

1. 贍養費的定義

(1)(b) 將該婚姻所出的任何子女的法定管養權交付予丈夫或妻子,直至該等子女年滿18歲為止;

(1)(c) 丈夫或妻子須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或代表該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支付區域法院在顧及婚姻雙方的經濟能力後認為合理的一筆款項(不論一次整筆支付或分期支付)或定期付款,或一筆款項兼定期付款;本段所指的規定付給一筆款項的命令,可為了履行或應付在命令發出前為贍養另一方而合理承擔的法律責任或合理招致的開支而發出; (由2000年第28號第47條修訂)

(1)(d) 丈夫或妻子須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上述司法常務官或代表該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支付區域法院在顧及婚姻雙方的經濟能力後認為合理的一筆款項(不論一次整筆支付或分期支付)或定期付款,或一筆款項兼定期付款,以供贍養和敎育根據(b)段交付該另一方管養的該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由2000年第28號第47條修訂)

(e) 由丈夫或妻子或由夫妻雙方,支付區域法院認為適當的案中雙方或任何一方的合理訟費。


(2) 第(1)(d)款所指的指示為婚姻所出的子女的贍養及敎育而付給一筆款項的命令,只可為以下任何目的而發出 :

(2)(a) 供給該子女即時和非經常的需求;或

(2)(b) 履行或應付在該命令發出前為贍養或敎育該名子女而合理承擔的法律責任或合理招致的開支,

或同為此兩項目的而發出


(3) 區域法院在根據第(1)款發出命令時,須以有關的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的因素


2. 贍養費的類型

臨時贍養費

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前,可藉此項命令為有需要人士提供臨時贍養費,此命令可在有效期完結前被修改。


整筆款額命令

限於收取指定總額的款項,不能追溯或在收取款項後修改此命令。


一元象徵式贍養令

贍養費支付人未有經濟能力,受款人可要求象徵式一元贍養費,以保障未來向法庭申請贍養費更改贍養令。


定期付款命令

頒布離婚最終判令後支付贍養費的命令,此命令可可因應雙方生活情況而作修改。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法庭有理由相信贍養費支付人拒絕提供贍養費,因此贍養費的付款將獲得擔保,法庭有權將付款人某項資產加以押記。


贍養費支付人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

判決傳票

可傳召贍養費支付人出庭,而支付人需要就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作出解釋。


禁止令

贍養費受款人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贍養費支付人離開香港。


扣押入息令

贍養費支付人沒有合理辯解下而不支付贍養費時,受款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須繳付的贍養費。


3. 法庭在處理贍養費上的考慮

就婚姻雙方的贍養費(部分):

- 雙方在結婚期間的經濟收入、工作能力、財產或其他經濟來源

- 預測未來經濟需要及負擔 (特別需要照顧孩子一方)

- 基本生活水平的維持

- 雙方的年齡及婚姻年期

- 身體或精神障礙

- 雙方為家庭的貢獻

- 因離婚而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就子女的贍養費及教育(部分):

- 子女的經濟需要

- 子女身體或精神障礙

- 家庭在離婚前的生活水平

- 子女的養育方式(過往及預計)

- 雙方的經濟水平及養育責任

- 子女本身的經濟狀況或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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